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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飞行员“绝食”辞职凸显行规与法规的冲突
2008-04-28 10:24
今日话题第5期

  近日,本以为趋于平静的东航飞行员罢飞事件却再起波澜,而且颇有“不让辞职誓不罢休”的火药味。据有关媒体的报道,目前整个中国民航辞职的飞行员超过150人,而其中东航的辞职风波闹得最厉害。一些飞行员为了辞职,甚至采取绝食、静坐、剃光头等等极端手段。这种情况在新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如此引人注目,凸显出一些行业内部的特殊规定如何尽快与新劳动法衔接的重要问题。


  由东航飞行员吹响的民航领域大规模辞职的“集结号”,无怪乎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有民航飞行员的待遇不如民营航空公司。自从2004年6月国内首家民营航空公司鹰联航空正式注册成立以来,为了争取到足够的飞行员,民营航空普遍采取了“高薪挖人”的战术,引发了国有航空公司的一次次人事“地震”。据透露,民营航空公司开出的价码要比飞行员原单位高出20-30%,机长级别的甚至高出一倍多;二是和大型国有民航公司相比,民营航空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比如在拥有2500名飞行员的东航里,其上升空间很小。但到民营航空公司后,就有很多机会进入管理层。


  尽管如此,引发东航飞行员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以求跳槽,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行业或企业内部的一些规定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当行业的内部规定与法律的要求相抵牾时,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


  长期以来,我国飞行执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限制,阻碍了飞行员在不同航空公司间的流动。2004年,当时的民航总局颁发新的全国通用的飞行执照,使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成为可能。而且按惯例,飞行员一毕业就与企业签订99年的终身合同,这无疑大大束缚了飞行员流动的空间。正是考虑到飞行员这种劳动力的特殊情形,民航等五部委2005年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跳槽后“新东家”要参照70万―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


  从飞行员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于苛刻,虽然说飞行员工资要比一般劳动者高不少,但如果要支付这么一笔跳槽费显然过高;可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定似乎又是天经地义的。其原因在于: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人力资本”,需要公司支付巨额的培训费用,据估计,一个飞行员在上机前的培训至少要耗资200万元以上,培养一名机长的费用通常要达到600万-800万元。如果任由飞行员自由流动,航空公司的损失确实太大了。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航空公司内部,才有对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限制性条款,诸如“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12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是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还有“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等等。


  这个行业条款显然与现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地方。比如在新劳动法当中,由于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劳方保护倾向,对员工的辞职只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当然,对于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还是应当赔偿违约金;而且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是行业内部规定的员工不能随便辞职,另一方面却是新劳动法中赋予的劳动者单方面辞职权。考虑到民航业这种特殊的行业性质,也许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无奈之举。但从中我们却可以发现,正是由于“行规“与法律的冲突,才导致一些飞行员采取极端的手段以达到辞职的目的。

  如果从更广的范围看,类似民航业的这种“行规“与法律冲突的现象还在很多行业和企业当中存在。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军工企业,或者企业对自己的核心员工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东航飞行员绝食辞职的事件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 )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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